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昨晚表示,从今天起,我省将调整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,月工作日由原20.92天调整为20.83天,调整除加班费略有提高外,对职工薪酬影响甚微。
针对劳动保障部昨天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仲裁处刘处长昨晚表示,根据劳动保障部此前的规定,职工月工作日为20.92天,国务院修改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实施后,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比原来增加了一天,受此影响,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需分别作出调整,调整后新的月工作日为20.83天,与原来相比变化甚微。
月工作日调整会不会对职工薪酬带来影响?对此刘处长表示调整对企业薪水发放,及职工个人的薪酬影响较小,由于加班工资为职工月工资÷月工作日×200%或300%,因此月工作日调整后,加班费将会略有提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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